民法總則善意取得的規定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在生活中經常可以遇到遺失物,自己很多時候會不小心都是物品,很多情況下遺失的東西很難尋找回來,因為在丟失之後基本基本上都是被撿走了,如果是不貴重的東西就無所謂,但是貴重物品就會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那善意取得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民法典善意取得的規定是什麼?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三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二、概念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指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處分給他人,善意受讓人依法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傳統觀點認為,唯有動產才適用善意取得。
《民法典》就是一個保障人們生活中基本權利不受侵犯,那麼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侵權行為都可以依據民法典來進行解決,通常對於善意取得的相關規定在民法典中有詳細的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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