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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

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導致合同不發生效力的情形,那麼,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呢?我國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又有哪些呢?

《民法典》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

一、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律規定

1)合同中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免責條款無效,是指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免責條款。

2)《民法典》第506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法律之所以規定上述兩種情況的免責條款無效,原因有二:一是這兩種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和法律的譴責性;二是這兩種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這種侵權行為可以免責,就等於以合同的方式剝奪了當事人合同以外的合法權利。

二、合同無效的概念

合同無效,是指雖經合同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其不具備或違反了法定條件,法律規定不承認其效力的合同。

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