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民法典》關於房產的規定是什麼?
一、新《民法典》對於房產的規定
民法典中沒有對於房產的規定,相關司法解釋中有,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婚前買房與婚後買房的差別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婚前,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財產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 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屋,婚後夫妻雙方支付了後期款,但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該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後期款部分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
至於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借貸給子女的購房款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對於共同債務則由夫妻雙方共擔。
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本着自願自主的原則將這筆費用進行分割。起訴離婚時,若女方主張權利要求分割,那麼就應將詳細的費用的清單以及具有證明力的相關證據提 交給審判人員以便於審判人員公平公正地進行財產的分割判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規定。
由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夫妻兩人可以經過協商來討論房產怎麼分割的問題。有其他方面的情況,也可以委託人民法院來進行協商。如果大家目前也有相關疑惑,也可以在我們網站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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