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欺詐是如何規定的?
欺詐是一種故意使他人對某事實產生誤解的行為,民法總則關於欺詐的規定主要是對那些由於欺詐行為而訂立的有時公平的合同而做的規定,目的在於維護市場秩序。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時需要參照民法總則關於欺詐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民法典》關於欺詐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欺詐其他相關規定
《民法典》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是無效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從法條上我們不難看出,合同欺詐的構成有四個要件。
1、一方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
2、對方因此陷入錯誤認識,也就是説欺詐與錯誤具有因果關係;
3、對方因錯誤認識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是認識錯誤與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間有因果關係;
4、欺詐具有不正當性。從這四個方面我們不難看出,環環相扣,缺一不可,互為因果,可見法律對欺詐認定的嚴謹性。
欺詐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大類,根據《民法典》關於欺詐的規定,因一方的欺詐行為而誘導他人簽署的勞動合同,受欺詐方可以要求國家相關單位予以撤銷。若是由於第三人施行的欺詐行為,各方當事人都知道欺詐事實的存在,則該合同是由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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