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避債務惡意離婚怎麼處理?
一、為逃避債務惡意離婚怎麼處理?
為逃避債務惡意離婚將會導致債務承擔方面的問題,對外部不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通過假離婚分割財產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的範疇。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徵:
(一)意思表示不真實;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這種民事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並不需要等待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主張無效或者法院裁定無效,它是不附條件地當然無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這類債務案件時,不應受這種虛假的民事行為(財產分割協議)束縛,更不能承認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應當依法將債務人原來的夫妻共同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即該債務由債務人與原配偶共同償還。
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一)強制與教育相結合。
對於執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執行人員應採取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執行人員首先應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執行人宣傳法律,指出法院認定其為假離婚的事實依據,以及借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法律後果。所以執行人員應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對於少數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經執行人員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義務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六項之規定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二)逕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對於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逕行對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對於為逃避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對其轉移的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問題。
(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認定其行為無效。
通過訴訟程序辦理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這類案件雖然履行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明顯不合理,有財產一方不承擔債務,而無財產方卻承擔全部債務。對這類案件,應建議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確定被執行人與財產證照持有者共同償還債務。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是可能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方面問題,並不是特別瞭解,在離婚的時候關於這部分也是需要做出非常明確的決定的,大多情況之下,如果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共同的承擔還款的義務。如果是有惡意躲債這種情況的話,相關的約定對外也不發生任何的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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