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期待權指的是什麼?
一、物權期待權指的是什麼?
買受人期待權是指對於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在已經履行合同部分義務的前提下,雖然尚未取得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但賦予其類似於所有權人的地位,其物權的期待權具有排除執行等物權效力。賦予無過錯不動產買受人期待權對抗出賣人債權或物權的效力,在執行程序上對不動產受讓人進行優先保護,從而達到維護房屋買受人合法權利、交易安全及社會穩定的目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二、物權的取得有哪些分類?
物權取得可細分為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動產物權的取得、用益物權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實能夠引起這三種物權的發生,某些法律行為僅能引起其中一種或二種物權的發生。能夠取得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行為和事實:
(一)合同。通過買賣、互易、贈與取得物權。
(二)善意取得。受讓人基於對不動產登記、動產佔有的信賴,以對價善意受讓不動產、動產的物權,縱使出讓人無轉讓的權利,受讓人依然能夠取得該不動產、動產的物權。
(三)繼承、遺贈。公民死亡後,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的物權。公民死亡的時間,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物權的時間。
(四)賠償、補償。通過獲得賠償、補償取得物權。
(五)判決、裁決。通過人民法院判決、仲裁庭裁決取得物權。判決、裁決生效的時間是當事人取得物權的時間。
(六)劃撥。通過劃撥取得物權。
(七)時效。通過取得時效取得物權。
綜上所述,在產權變遷中,產權獲得佔有重要地位。財產權的取得可分為契約、善意取得、繼承、補償、判決等多種行為。從另一個分類角度,又可以分為原始採集和連續採集。其中,原始取得是人們取得財產的最基本方式,廣泛用於所有權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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