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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指的是什麼,它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相信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於姓名權這個概率還是很模糊的。姓名權簡單點來説就是我國的公民享有變更、使用、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並且讓他人尊重自己名字的權利。那麼,關於姓名權的侵權內容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於姓名權的含義以及它的侵權行為。

姓名權指的是什麼?它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一、姓名權指的是什麼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户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為: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二、姓名權的侵權行為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説自己是A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説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屬於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於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侵權責任: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給予撫慰金(名稱權不得主張)等。

調整上述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四、《户口登記條例》

以上的內容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於姓名權的含義以及姓名權的侵權行為,希望對大家瞭解姓名權有所幫助。如果您對姓名權還有其他什麼不清楚的地方,你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