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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如何不繼承債務?

一、繼承人如何不繼承債務?

繼承人如何不繼承債務?

不繼承債務可以出具放棄繼承證明,放棄繼承財產也就意味着放棄債務。

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是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遺贈中默示也是放棄受遺贈的一種表示方式。

1,放棄繼承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這種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即使不主動參加遺產分割,也不能視為放棄繼承。

2,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在繼承未開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為放棄繼承的有效表示。在遺產分割後也談不上放棄繼承了。

二、具體情況

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人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當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對於繼承人不想繼承債務的情況下,是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情況來進行放棄財產繼承的,因為不存在只繼承財產而不繼承債務的情況,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有異議的,則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