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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如何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一、繼承人如何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繼承人如何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據此,繼承人共同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當然應當償還被繼承人生前負擔的債務,但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的,應當明確償還的債務在所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限額內,如共同繼承的財產尚未分割的,應以共同繼承的財產清償債務;如共同繼承的財產已分割的,共同繼承人應在繼承的遺產價值限額內承擔有限連帶清償責任,如此可以均衡地保護債權人和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1.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

2.限定繼承原則

3.保留必留份原則

4.連帶責任原則

5.有序清償原則

二、有序清償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

(1)在多種取得遺產的方式並存的情況下,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受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清償。

(2)在多種被繼承人債務並存的情況下,應按一定順序清償。首先清償具有優先權的債權,比如工人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用遺產進行了擔保的債權等;然後才能清償普通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