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繼承遺產就不用繼承債務嗎?
一、不繼承遺產就不用繼承債務嗎?
不繼承遺產就不用繼承債務,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放棄遺產繼承的注意事項
在辦理放棄遺產繼承權公證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以下是對放棄遺產繼承權公證申請、提交材料的介紹,並附上《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格式:
(一)必須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二)申請辦理時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户口簿。
2、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等。
3、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
4、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並簽名)。
(三)申請人填寫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表。
三、放棄繼承的注意事項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在確認繼承權可以放棄的同時,司法實踐中還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以後做出。因為於繼承開始前,繼承人並不享有可以處分的主觀權利,僅享有客觀權利,而客觀權利僅是一種資格,是不得拋棄的。
2、放棄繼承的表示應當在遺產分割前做出。因為遺產分割之後,遺產已轉化為繼承人的個人財產,這時,繼承人即使放棄所得遺產,放棄的也已經不是繼承權,而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
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徵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但是,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不管是因為遺囑還是法定繼承的原因,或者遺產的繼承權之後,若是並不想繼承遺產的,都可以採取合適的方式來放棄遺產的繼承權。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放棄,之後若是想有繼承,就必須要獲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否則就不能參與遺產的分配活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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