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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去世後被繼承人債務如何清償

一、被繼承人去世後被繼承人債務如何清償?

被繼承人去世後被繼承人債務如何清償

被繼承人債務,應該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税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清償被繼承人税款、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二、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三、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的律師委託書怎麼寫?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職業_______住址_______。

被委託人: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職業_______住址_______。

現委託_______在我與_______一案中,作為我參加訴訟的委託代理人,委託權限如下:_______。

委託人:_______(簽名或蓋章)

被委託人: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雖然繼承人有義務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可是,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自然也沒有債務清償義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國家和集體繼承遺產之前也需要先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