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在哪裏?
民間借貸是發生在民間的一種投資方式。在我國,民間借貸有非常大的生存空間,不過,民間借貸如果涉及到詐騙的,就會構成集資詐騙罪。雖然民間借貸並不違法,但它也有可能會構成集資詐騙,有許多人並不清楚集資詐騙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在哪裏,我們來了解一下。
一、集資詐騙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否使用了詐騙的方法。
在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時,可以根據以下情形判斷: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凡具有這些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此外,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在民間借貸活動 中,一些人借款人根本沒有還款的能力,也沒有還款的主觀意願,但是為了達到非法佔有集資款項的目的,虛構一些事實,以借貸的形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借入款項,然後將借入的款項非法轉移或者揮霍,這種行為就是集資詐騙罪。
通過民間借貸的形式進行集資,有時候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時候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區分二者的關鍵是行為人是否使用了詐騙方法以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且使用了虛構事實等詐騙方法,則構成集資詐騙罪;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且也沒有使用虛構事實等詐騙方法,而是到期後要還本付息,那麼就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集資詐騙罪怎麼處罰
1、個人犯集資詐騙罪的
(1)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3)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
(1)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民間借貸運用的是民間的資本,它吸收民間的資金進行投資,在我國有很大的市場。不過,如果民間借貸使用的是詐騙的手段,就會構成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與民間借貸最根本的區別在於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為目的,同時它是以詐騙的手段進行的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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