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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與貸款詐騙的區別

法律2.51W
集資詐騙與貸款詐騙的區別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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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和貸款詐騙有什麼區別




    第一,如果已經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嚴重履約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果無法履約的原因形成於獲得貸款以後,或者行為人對根本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第二,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儘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説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欺詐貸款的故意,不應以詐騙論處。



    第三,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設法償還。如果行為人僅僅口頭上承認欠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賬,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第四,將這些因素綜合起來考慮,才能得出正確結論。因為貸款詐騙犯罪與一般借貸民事糾紛之間的根本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騙取他人財產的目的,而這一目的又必然通過一定行為表現出來。能夠説明某種主觀心理狀態的行為越多、越全面,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才越明顯。



    1、司法實踐中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2、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的資金的行為。在實踐中,犯罪分子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主要是利用公眾缺乏投資知識、盲目進行投資的心理,鑽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紛繁複雜、投資法制不健全的空子進行的。如有的行為人謊稱其集資得到政府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有時甚至偽造有關批件,以騙取社會公眾信任;有的大肆登載虛假廣告,引起社會公眾投資盈利心理;有的打着舉辦集體企業或發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優厚的紅利為誘餌;有的虛構實際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企業計劃。只要行為人採用了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進行集資的,均屬於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



    3、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集資詐騙基本上都是罪犯直接面向公民並且用各種利益誘惑才達成的犯罪活動,而貸款詐騙卻是罪犯去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其他的平台上用各種貸款的名義獲取不法的財產之後形成了巨大的財產集合,而相同的是二者對社會造成的危害都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