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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民間借貸是在法律上是被認可的,但是非法集資則是屬於刑事犯罪類型的行為,二者雖然都是向他人借貸滿足自己的資金需要,但二者很多方面都是有本質上區別的。我們需要對二者的區別進行深入的瞭解,才能更好地規範自己的行為。那麼,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別是什麼呢?請閲讀下文了解。

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一、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

1、民間借貸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除外。由此可見,只要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民法典》《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即可認定民間借貸有效。

2、非法集資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區別

由此可見,雖然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都表現為向別人借錢,出具借條等憑證,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但二者卻有很大的不同。具體分析如下:

1、借款目的不同

民間借貸吸收資金的目的是用於生產、生活,一般來講借款方具有還款意願,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而非法集資的目的通常是將吸收的資金用於發放貸款來謀利。

2、行為對象不同

民間借貸行為一般是出借人向親戚、朋友、鄰居等自己熟悉或認識的人借款,借款範圍相對比較窄。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既有一定的利益關係,比如説存在一些高利率,更多的則是人情關係,出借人基於對借款人的信任而把錢借給借款人用;非法集資的行為對象是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其往往通過媒體、網絡、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雖有熟悉的人,更多的則是不認識的人,借款範圍非常廣,出借人是出於獲取利益而借錢。

3、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同

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行為,即便借款人因客觀原因最後無力還款,那也是合同違約行為,侵害的是合同相對人的債權;而非法集資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個人或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必然影響國家對金融活動的宏觀監管,損害金融機構的信用,損害存款人的利益,擾亂金融秩序,最終會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這也是刑法將其入罪的重要因素。

4、客觀表現形式不同

民間借貸的借款方是因生活、生產一時週轉不過來,借錢是為了救燃眉之急,因為所借對象為親友熟人,約定的利息不高,而且大部分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一般都有一定的還款能力,基本上能按時還款;而非法集資者,通常表現為前期按約定支付利息,然後逾期支付利息,最後到不能支付利息,支付的利息都是拆東牆補西牆,不具備還款的履行能力,帶有一些欺騙的成份。

綜上,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別是很明顯的,首先民間借貸是往往是普通羣眾為了基本的生活,而非法集資是為了單純的放貸收取高額利息。其次,民間借貸大多針對具體的公民個人,而非法集資針對大量的人民羣眾。此外,要注意的是,二者的危害結果和表現形式也有所不同,主要的是非法集資,該行為直接觸犯刑法的犯罪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