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借款區別有哪些?
現實生活中,公司的運轉、個人購買不動產或者重大疾病、遭受重大變故的,都對資金有着迫切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手上沒有可以立即支付所用的資金,就需要考慮借貸這一途徑。現在借貸的方式也多種多樣:有銀行貸款、互聯網貸款、民間借貸等等,可以説是方面大家資金方面的週轉。但值得注意的是,非法集資借款要區分於上述合法借貸形式,下面我們就來談談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借款區別有哪些。
一、民間借貸的定義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2015年9月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非法集資的定義
非法集資是單位或個人未經有權機構審批,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公眾(較為廣泛的羣體)吸收存款。在這裏,“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對象是區分合法與非法的一個重要界限。非法集資活動主要以承諾高額回報、編造虛假項目(如投資房地產、境外理財、墓穴、企業週轉資金等),以虛假宣傳造勢、利用親情誘騙為常用手段。
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有主觀上的故意;
2、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是暫時佔有、使用的目的,指非法佔為已有或使第三方非法佔有);
3、必須是非法集資數額較大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如果有正常的借款手續,又不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就不構成非法集資罪了,借多少錢也不犯罪,而且利人利己。
三、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區別有哪些
1、借貸的目的不同 民間借貸主要是生活原因或是生產經營所需短期的借貸行為;而非法集資是以違法的形式,進行的一種資本的運作,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和金融的有效監管。
2、借款的針對對象不同 民間借貸主要為“一對一”的借款模式,行為指向特定的對象。即使在一個借款人向多數人借款的情況下,每一筆借款也都是獨立存在的。 而非法集資的集資對象卻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數人。行為人或者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吸收存款的公告,或通過其他的方式使社會不特定對象知道其吸收存款的消息。即使有時只吸收了為數不多的幾個對象的存款,但如果主要是針對不特定人的,其吸收的存款數額或造成的危害結果,又達到了法律規定的犯罪標準,那麼也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承擔的法律後果不同 民間借貸是一種典型的民事行為,債權債務關係受民法、合同法的約束,當事人違反民間借貸合同,將承擔民事責任;非法集資是對於我國公法規定的違反,輕者導致某種行政責任,嚴重的需承擔更為嚴厲的刑事法律風險。
四、界定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相關法律文件
1、《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六、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十、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十三、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主要就是在承擔的法律後果上。民間借貸有相關法律支持,是合法合理的,對相應的利息有着明確規定,是大家可以選擇的一種借貸方式而非法集資借款則是公然違法國家法律法規,這種借款一般都存在着大量欺詐信息,輕信非法集資借貸往往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經濟損失,更嚴重觸犯法律,是絕對不容許選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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