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與詐騙區別是什麼?
一、民間借貸糾紛與詐騙區別是什麼?
民事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屬於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各種類型的公私財物。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願”交出財物。
區別民事借貸糾紛和詐騙犯罪的一個關鍵因素在於行為獲取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為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一是看借款人與貸借人在借貸時的相互關係。
一般民間借貸關係多發生在相互瞭解、相互往來的親友之間,借貸關係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而詐騙則往往發生在雙方當事人相識不久,採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
二是看發生借貸關係的原因。
正常的借貸關係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願意歸還及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
正當的借貸關係,借用人並不否認借貸關係,並表示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而以借貸為名詐騙財物,則往往表現為攜款潛逃,或是大肆揮霍或賭博,根本不想到歸還。
二、民間借貸如何防範風險
1.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憑據
借款往往發生在熟人之間,有些時候因為顧及人情或者面子,未要求借款人寫下借款憑據,借款人誠實守信還好,萬一借款人不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甚至逃避債務的,借款人往往因為沒有借款憑據而變得很被動;因此,借款時要求借款人當面寫下借條,並寫明借款人、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
2.瞭解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借款前最好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財產情況、個人信用等情況有一定了解,對其還款能力有一定的判斷,盲目信任而借款,容易埋下借款有去無回的風險。
3.儘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較大金額的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質押或者由有經濟實力的人提供擔保;大額借款風險更大,有相應的擔保,還款也更有保障,可降低風險。
4.要求借款用於合法用途
千萬不要因為蠅頭小利,為了借款人的高額回報所誘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應合法,對於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應當明確拒絕,非法的債務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並且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借款利息約定要合法
5.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之間的區別還是很大的。若執意不進行償還,那最壞的結果也可能是進行強制執行或者財產抵押。但是詐騙可能是要判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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