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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民間借貸和集資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當今社會中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隨着建立起來,公民和企業在日常生活中也會涉及到集資和借貸等情況,那麼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區別是什麼呢?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屬於民間借還行為,屬於民事案件,而非法集資屬於詐騙性質,屬於刑事案件。

非法集資民間借貸和集資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一、區別是什麼?

合法的民間借貸,是企業利用民間信用關係,合法獲得借款用以企業的發展、經營,並支付一定的利息對價。

而非法集資行為,本質上屬於詐騙。在1979年《刑法》中,並沒有規定集資詐騙等罪名,也沒有規定任何金融詐騙罪,在當時司法實踐中對這一類犯罪都是按照普通的詐騙罪、投機倒把罪等罪進行定罪量刑的。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擾亂金融秩序和金融詐騙類的犯罪日益突出,這些犯罪涉及金額動輒幾個億、幾十個億,嚴重擾亂了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嚴重破壞了經濟秩序,侵犯了公司財產權益。

二、如何判定是屬於民間借貸還是非法集資

民間借貸糾紛是屬於民事案件,非法集資是屬於刑事案件。在實踐中,受害人並不全然知道這二者的區別,這時受害人應該如何判定是屬於民間借貸還是非法集資呢?

最高法列舉了10種具體的非法集資形式,可以分為三大類:

(一)假直接投資項目。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以代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例如,之前,營口某集團以發展養殖螞蟻為名,承諾高額回報,非法集資近30億元。

(二)假間接投資。比如,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就是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

一是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如未經批准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在近幾年中,隨着網絡的高速發展,因為網絡投資平台的高收益型,許多人都會利用網絡平台進行投資,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欺騙和隱瞞的手段進行非法集資,受騙的公民一定要第一時間保留好相關的證據,並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報案,必要時也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進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