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遺忘物公安是否立案?
一、法律規定遺忘物公安是否立案?
遺忘物公安立案與否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1、物品丟失要及時報警,公安機關經過審查確定是否立案,當事人對不立案有異議的可提起行政複議。
2、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範圍是:明確是公安機關管轄的、需要被追究責任的案件。由於個人的疏忽遺失財物與盜竊、搶劫等刑事案件有本質區別,根據規定,警方通常都不予立案。
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二、遺忘物不還的後果
1、《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關於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對於遺失物而言,如果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係,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公安部門對於案件立案有明確的規定,因此遺忘物公安是否立案要根據事情的實際情況而定,一般不屬於公安管轄範圍的,公安局是不會立案的,同時並通知報警人員,報警人員對於公安立案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部門申請複核。同時,如果拾得遺忘物,應該積極交於遺忘人或者公安部門,如果私自佔有,按照法律規定會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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