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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提起公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公安機關提起公訴是否合法?

公安機關提起公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提起公訴是不合法的,我們國家公訴機關是檢察機關。對於故意傷害案件,如果受害人經鑑定傷情達到輕傷以上,公安機關就會立為刑事案件查處,並召集雙方當事人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

對行為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害,就會對行為人作出取保候審,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法院對行為人作出刑事判決的同時,作出民事賠償的判決。

公安機關認為,對行為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會發生社會危害,就會對行為人實施刑事拘留,報檢察院批准逮捕,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法院對行為人作出刑事判決,同時,作出民事賠償的判決。取保候審最長時間為一年。

二、不起訴決定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百七十九條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公安機關擁有的職權是比較多的,比如説可以對於案件進行偵查,但是公訴職能應當是屬於檢察機關的。不同的機關的職能之間是不能夠進行隨意變換的,所以公安機關不能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