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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忘物公安機關不立案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負責犯罪案件,那麼,物品不慎遺失,應該找什麼部門呢?物品遺失,為自己主觀原因遺失,拾取者並非是以盜竊、行騙等手段取得,公安機關是不予以立案的。不過,若物品遺失,能夠通過有效途徑得知是何人拾得,若對方拒不歸還,可報警,公安機關確定是否立案。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遺忘物公安機關不立案如何處理。

遺忘物公安機關不立案如何處理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物品丟失要及時報警,公安機關經過審查確定是否立案,當事人對不立案有異議的可提起行政複議。

如果撿到物品或錢的人拒不歸還的,就涉嫌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由於自我遺忘,造成物品遺失的,公安機關是不予以立案的。那麼,遺忘物公安機關不立案如何處理呢?若是能通過有效途徑得知物品被何人所拾走,可主動聯繫對方要求歸還。若物品價值過大,對方拒不歸還,這時候就可以報警要求公安立案。公安機關經過審查,確定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