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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遺忘物的規定

法律3.08W
刑法關於遺忘物的規定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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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忘物的刑法規定




    (一)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特徵



    1、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是指“遺忘物”而不包括“遺失物”



    2、要達到“數額較大”以上才構成犯罪



    3、“拒不交出的”是指財物遺忘人或利害關係人,要求返還時而“拒不交出的”。“拒不交出的”的時間可界定在開庭審判時,而“拒不交出的”,以侵佔罪論處。



    4、屬於告訴的才處理案件。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對於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係,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遺忘物作為侵佔罪的法定犯罪對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主要是刑法中規定的侵佔罪是隻針對遺忘物而不針對遺失物的,所以就要求當事人必須要明確的指出當時是把自己的物品遺忘在哪,並且也只能是在找到了拿到自己遺忘物的當事人以後,但是當事人卻是一種拒不歸還的狀態才能以侵佔罪起訴的,還有一個重要的條件就是遺忘物的價值是比較貴重的。這就是侵佔罪的遺忘物的相關知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