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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遺忘物公安機關立案嗎?

遺忘物是指他人遺留在某個地方忘記帶走的物品。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撿到他人的物品首先要做的就是尋找失主並歸還給失主,但實踐中會有一些人在撿到物品後私自佔有,那侵佔遺忘物公安機關立案嗎?本站小編將針對這個問題在以下文章中作出回答,相信對您會有所幫助。

侵佔遺忘物公安機關立案嗎?

一、侵佔遺忘物公安機關立案嗎?

如果侵佔遺忘物的情節已經達到公安機關的立案標準,則可以立案。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麼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有人認為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由於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麼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1、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2、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二、侵佔遺忘物的處罰是怎樣的?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實際上應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我國法律上對各種罪名的立案都有一定的標準,如果侵佔他人的遺忘物的數額以及情節都達到了立案標準,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而侵佔遺忘物的行為人也有可能會構成侵佔罪,最高會被判處五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