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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貨款糾紛代理詞怎麼寫?

人之常情,做生意拖欠貨款在正常不過了。但如果遲遲不肯還款,上訴那將成為必然。拖欠貨款糾紛代理詞在開庭時,必不可少。代理詞怎麼寫?代理詞都有哪些內容?這些或許是原告最為關心的。本站小編為大家獻上一份完美的代理詞範本。

拖欠貨款糾紛代理詞怎麼寫?

?A有限公司訴有限公司貨款糾紛一案的

代 理 詞?

審判長、審判員:

A有限公司訴有限公司貨款糾紛一案,我受某A有限公司委託,並經律師事務所指派,出庭參加本案訴訟活動。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購銷法律關係的主體是A公司與公司,向A公司訂購貨物的購貨商是公司,而不是某實業有限公司。

1、1994年以來,直至本案起訴前即2000年7月,公司一直向A公司購買有關原材料油漆。通常的購貨方式是通過電話聯繫後,由A公司委託他人(即某A有限公司)將貨物送往B公司經營場地,並由B公司或其工作人員簽收確認。

2、B公司付款方式及其股東的變更,不能改變其作為購銷法律關係主體(即購貨方)的地位。

公司是中外合作企業,其成立時的外方股東是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實業公司),公司的所有註冊資金及總投資款均由實業公司承擔投入,換言之,公司成立時,雖然在法律上其與實業公司是不同的主體,不同的企業法人,但實質上完全均由一家企業所操縱,直至1998年1月,公司的外方股東變更,即實業公司將其在公司的所有權益及債務轉讓給另一香港企業。正因為如此,1998年1月前,公司向A公司購貨後,為方便結算,其委託在港的股東(實業公司)代為支付貨款,公司則向A公司直接支付貨款。

公司的付款方式的改變,以及其股東的變更,均不能使其購銷法律關係主體(購貨方)的地位發生變化。因此,公司應向A公司支付貨款。

3、公司當庭確認其收到A公司交付的貨物,但認為其僅是代為收貨,而購貨方是實業公司,其唯一證據為實業公司於1998年1月30日出具的聲明。

本代理人認為該聲明是不真實的,不是1998年由實業公司出具的。它的不真實性有三點:第一、該聲明稱與A的貨款已全部結清,但從庭審調查看,本案涉及的貨款實業公司沒有代為支付。其代為支付的部分貨款的支票,因金額不足已停止支付。所以,本案涉及的貨款,公司與實業公司均未支付。第二、該聲明稱實業公司指定公司代為收貨是不真實的。實業公司從未向A公司訂購貨物,本案事實是公司訂購貨物後,為方便結算,由在港的股東代為支付貨款。而該聲明卻稱公司是實業公司來料加工國內生產廠。實業公司現已破產,很明顯公司代收貨物的説法顯然是為了逃避債務。第三、從該聲明的內容及時間看,它是不真實的。因為它是實業公司針對1999年潮陽某A有限公司起訴公司的訴訟而專門出具的。實業公司不可能在股東變更時,就預知一年後可能發生的訴訟,提前作出聲明。

鑑於此,該聲明若要作為證據,我方除了要求公司提供原件外,還請求對此聲明進行鑑定,以確定該聲明出具的時間。

4、A公司提供了大量證據,以證明公司收到貨物,與A公司發生購銷法律關係的主體是公司,而公司提出其是代收貨的公司,不是購貨方,對此主張唯一的證據即實業公司的聲明,該聲明缺乏真實性。除該聲明外又無其它證據應證,因此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公司不能對其主張加以證明,其主張不能成立。

二、本案公司拖欠貨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庭審中,公司已當庭確認收到本案涉及的14單貨物,對貨款金額也無異議,該款其未歸還,A公司也舉證證明實業公司沒有代付。因此公司所欠貨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公司未依約付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本案A公司在時效內有向公司追討,所以對公司拖欠貨款的訴訟享有勝訴權。

公司收到貨物後,約定一個月內付款,並委託實業公司代為支付。但實業公司開具了空頭支票。其後A公司多次向公司催討,並委託送貨單位(潮陽某A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欠貨款向公司追討,於1999年9月將公司訴至本案一審法院,因受委託人潮陽某A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僅證明了A公司、公司之間的收貨關係,及A公司與實業公司的付款關係,所以被一審法院駁回。隨後,A公司即向一審法院提出了訴訟請求。

因此,本案A公司對所欠貨款有追討行為,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公司是購銷法律關係的主體,是購貨方,其收到本案涉及的貨物,未支付貨款,而A公司在時效內有追討的行為。因此,公司應向A公司支付貨款及違約金。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考慮。

A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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