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需要誰通知債務人?
一、債權轉讓誰負有通知義務?
雖然出讓人、受讓人均可為通知,在誠信社會中有利於債權正常的自由流轉,但當前我國目前市場信用體系有待健全和完善,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後,為確認受讓的真實性,債務人還要付出審查轉讓真實性的額外勞動,為克服當事人未獲債權轉讓向債務人為虛假、欺詐的轉讓意思表示,及可能陷債務人清償於無效,保護債務人利益,實務中宜採用第一種觀點,將通知義務加於出讓人較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之規定,實際採取的是出讓人通知的觀點。
二、債權轉讓的條件包括哪些?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脱離合同關係;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係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為多數人之債。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綜上所述,當債權真實有效並且具備可轉讓性時,債權可以通過各方簽署協議進行轉讓。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債權轉讓需要誰通知債務人並沒有具體規定,按照規範,應該由出讓方通知為好,這樣也能確保轉讓事務是真實存在的,避免債務人產生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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