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轉讓需要通知擔保人嗎?
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可能會由於一些財產上的原因而和他人發生一些債務關係,有的時候是需要一些人來進行債務擔保的。當然相對於債務關係中,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也是可以進行債權債務轉讓的,可是進行債權債務轉讓需要通知擔保人嗎?
一、債權轉讓是否必須通知擔保人
通常情況下,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可以將合同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從屬於主債務的從債務,如利息的支付、不履行合同時對債權人違約金的支付、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時的賠償金的支付等,一併移轉於債務受讓人。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換言之,債務按人允許債務人將債務移轉給第三人,如果欲使保證人繼承承擔保證責任,就必須取得保證人的同意。
二、債權該怎麼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採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一)債權轉讓要履行通知義務
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並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後,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如果一味強求通知義務要在訴訟之前完成,並且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合同法設立債權轉讓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同時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的立法本意,該條規定通知義務意在一方面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以債務人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其償債義務的對象.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債權自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未經通知,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債務人有權拒絕對受讓人履行債務,保證人當然也可以此作為抗辯理由拒絕向新的債權人履行保證義務。
(二)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保證合同中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若明確約定主債權不得轉讓,或者在主債權讓與情況下,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等情況下,保證人在主債權讓與時即可免責。
這就是對債權債務轉讓需要通知擔保人嗎這個問題的解釋了。一般來説債權在進行轉讓的時候是有通知的義務的,對於債的關係的處理也是有具體的法律條件的,這就是債法。債法也不只是規定了債權債務轉讓的程序,還會有一些關於債的擔保的等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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