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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需要通知所有債務人嗎

債權是一種權利,我們可以對其進行處分,比如放棄或者轉讓等等。那麼如果權利人要對自己手中的債權進行轉讓,有什麼條件了,需要通知所有的債務人嗎?針對這個問題,請看本站小編下文詳細講解。

債權轉讓需要通知所有債務人嗎

一、債權轉讓需要通知所有的債務人嗎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因此,債權轉讓需要通知債務人的,如果有多個債務人的,也都要通知多個債務人。

二、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時應注意什麼

1、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

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並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後,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如果一味強求通知義務要在訴訟之前完成,並且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合同法設立債權轉讓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同時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的立法本意,該條規定通知義務意在一方面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以債務人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其償債義務的對象。

2、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明確限定,可以以口頭方式

3、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理解,“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並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係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三、債權轉讓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係,而不屬於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係。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後,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

2、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

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其債權轉讓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合同法》第87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説,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願原則,但對於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轉讓無效。

4、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5、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

6、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種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後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第四種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因此,如果債權人轉讓自己手中的債權,必須要通知債務人,如果債務人為多數,則每個債務人都需要通知,沒有通知的債務人,轉讓債權的行為對其不發生效力。以上就是小編的解答,你還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瞭解更多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