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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後履行的條件是什麼

如果對抗辯權瞭解的朋友都知道抗辯權是分為三種類型的,分為先履行的、同時的、後履行的抗辯權。當然履行的順序不是隨意而定的,法律對於這方面也是給出了相關的規定,那麼不安抗辯權後履行的條件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説明。

不安抗辯權後履行的條件是什麼

一、後履行抗辯權。

1、概念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條件

後履行抗辯權發生的條件如下

第一、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合同互負債務。

第二、須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履行具有先後順序,應由當事人雙方特別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未規定履行順序,可以依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依據交易習慣不能確定履行順序的,應當推定當事人雙方負有同時履行的義務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債務。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後履行抗辯權也是一種暫時抗辯權,它只是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導致對方請求權的消滅。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以後,後履行一方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不安抗辯權。

1、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後 履行方在履行期限到來後,將不能或不會履行債務,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以前,有權暫時中止債務的履行。

2、適用條件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如下

第一、須因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第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有先履行債務的義務。不安抗辯權是因異時履行發生的,這種異時履行一般應由當事人特別約定。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另一方不能或不會履行債務。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了具體情形,包括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為了防止先履行一方濫用不安抗辯權,民法典對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規定了兩項義務:一是舉證的義務,先履行的一方必須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具有法律規定的不能或不會履行的情況。二是通知的義務,如果在中止合同履行後不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就會因此支出不必要的費用,甚至可能導致各種合同糾紛。 暫時中止合同的履行是不安抗辯權行使的主要效果。一旦另一方提供了適當的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通過上文我們知道了不安抗辯權後履行的條件是什麼的解答,首先還是雙方因為同一個合同相互負欠債務,然後就是一方當事人先履行,最後先履行一方不能按照規定履行約定的債務這種情況下產生的就是後履行的不安抗辯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