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與流質條款分別是什麼意思
在現行的我國民商法律中,對留置權有明確的規定,而流質條款其因違反擔保的原則而被現行法律認為無效,所以在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對於初識者,這兩個概念在一定範圍內具有相同性,不容易區分,下面小編從概念及法律規定兩個角度對留置權與流質條款做下區分。
一、留置權的概念、特徵及法律依據
1、概念: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特徵:
(1)留置權是以動產為標的物的擔保物權;
(2)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
(3)留置權是債權人留置債務人動產的權利。
3、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而且,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同時,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二、流質條款的概念及法律依據
1、概念:流質條款,即絕押條款,是指轉移抵押物所有權的預先約定。訂立抵押(質押,下同)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2、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零一條 【流押】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以上是小編總結的留置權與流質條款的區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需要説明的是,我國法律對於流質條款認定為為無效,主要是為了貫徹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法律原則,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避免經濟糾紛的出現。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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