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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是什麼?

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為了實現債權,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物,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

抵押權則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2、成立條件不同

抵押權是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權則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無需債務人的意思表示。

3、實現方式不同

抵押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可見,留置權的法律強制性要比抵押權強得多。

4、優先效力不同

同一動產同時存在留置權與抵押權的,留置權的效力優先於抵押權。

二、留置權的效力

(一)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三)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留置權與質權都是公民可以依法獲得的權利,特別是自己的物權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辦理留置或者質押,具體適用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權利的具體原因和適用範圍來進行辦理的,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標籤:質權 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