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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因兒童傷害誤工費的索賠可以得到支持嗎?

家長因兒童傷害誤工費的索賠可以得到支持嗎?

職工受到人身侵害時,因耽誤工作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通常可以索賠到誤工費。生活中兒童遭到人身侵害的事件多發,雖然兒童本身沒有工作,但其家長因兒童傷害誤工費的索賠可以得到支持嗎?下面看看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若因發生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未成年人的損害,屬於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一般需要承擔下列費用: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

其中對於誤工費而言,針對適用已經在從事工作具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而對於本案中未成奶奶人的損害,可以説不存在誤工費的賠償,但是由於未成年人受傷一般需要家人的照顧,根據《解釋》的規定,對於家人照顧產生的護理費,若家人中是因此而產生的誤工的參照其誤工標準賠償,不存在誤工標準或者是僱請護工護理的,按照護工的標準進行賠償。所以,若非從護理角度考慮,對於未成年人受傷不存在誤工費的情況,但是若因受傷課業受影響而需要補課的合理費用,則也需要由侵權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因此,當人身傷害事件的主體是兒童時,兒童本身不存在勞動行為,不涉及誤工費的賠償。但是家長因照顧兒童耽誤工作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可以按護理人員的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