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忘物不退怎麼處理
一、關於遺忘物不退怎麼處理
拾獲他人的遺失物拒不退還可能涉嫌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遺忘物
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對於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係,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遺忘物作為侵佔罪的法定犯罪對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遺忘物和遺失物予以區別。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而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為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脱離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遺忘物與遺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認為遺忘物,又稱為遺失物,是指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卻其佔有之動產,條件有二:其一,喪失須系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須為偶然喪失。
三、區別遺失物與遺忘物
另外,應當承認,在區別遺忘物與遺失物時,社會上人們的一般觀念也起着相當大的作用。例如,失落在馬路上的拎包,社會觀念一般認為是遺失物。而停放在路邊未鎖的自行車,社會觀念就認為是遺忘物。這是因為,雖然在客觀上所有人或持有人在其離去之時與該物存有相當大的空間關係,但是就社會日常生活的觀念,這種持有支配關係並不因人與物的空間關係而受影響,只是這種支配關係較之通常的支配關係為鬆弛,就其本質來看,這種支配持有權的鬆弛,也只是一種過渡現象而已。因此,判斷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就不能只以持有人的主觀支配意思的強弱或持有人與持有物的空間關係而決定,還應同時考慮到社會日常生活的一般見解。以正常人的認識水平作為判斷的標準之一,也是必要的。
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會對拾得他人遺失在外的物品,在發生這種情況的時候我們最好是歸還給失主,在失主找不到的情況下,我們可以上交給公安部門。為了找回失主,我們在很多地方有時候會看到遺失物的招領,這也只找到失主最簡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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