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清償撤銷權的行使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個別清償撤銷權的行使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1、個別清償要具備什麼條件
個別清償需具備以下要件:須是債務人實施的清償;須是債務人對實際存在的債務實施的清償;須是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實施的清償。
因此,以下情形不構成個別清償:
(1)債務人的擔保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實施的清償(此為合法清償);
(2)債務人對虛假債務實施的清償;
(3)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實施的清償。
2、危機期間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能否撤銷
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2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於債權額的除外。
3、危機期間因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的個別清償能否撤銷
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2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4、危機期間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個別清償不能撤銷
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2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債務人為維繫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2)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3)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依照破產程序受償。
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
以上是對個別清償撤銷權的行使的一些詳細介紹。通常情況下,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的個別清償是可以被撤銷的,因為這種行為可能會危害到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也是基於考慮,法律也進行了一些例外規定,如使債務人受益的不可撤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在線諮詢本站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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