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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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規定了日常生活中最常使用到的三種抗辯權,不同的抗辯權的概念不同、行駛條件不同,所以特徵也是存在着差異的,根據我國立法機關的規定,合同履行中抗辯權的種類有哪些呢?從法律條文的角度分析,先履行抗辯權特徵有哪些?
一、先履行抗辯權特徵有哪些?
先履行抗辯權作為一種對抗合同先履行方請求權的權利,具有如下特徵:
1、其只存在於雙務合同中,並且在該合同中,當事人履行義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7條中所規定的“當事人履行債務”“有先履行後順序。”
2、他是一種單項性的抗辯權,即只有後履行一方擁有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一方則無此權利,先履行一方也不享有對後履行一方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變”、“預期違約”之權利與之抗衡。
3、它屬於形成權,即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依賴於先履行人的協助。
4、先履行抗辯權有:“私立救濟”性質,它屬於暫時抗辯權(或延期抗辯權),只能延緩義務的履行與對方權利的實現,而不能消滅這一權利義務關係。
二、合同履行中抗辯權的種類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四個:
(1)雙方之債務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其成立要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狀態。
在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問題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一方未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的,後履行方拒絕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並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後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導讀:本文為你介紹了合同履行中抗辯權的概念和特徵,通過對合同履行中抗辯權的概念和特徵的介紹,講述了合同履行中抗辯權的種類等合同旅行中的抗辯權的一系列問題。
其成立條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給付的危險。
(3)後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
中止履行是指雙方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時,因法定事由暫時停止履行自己承擔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辯權,也即順序履行抗辯權的一種,它只存在於雙務合同之中,先履行抗辯權特徵主要是指它是一種形成權,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知道,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沒有履行義務之前,後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對方不遵守約定為由,也不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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