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於雙務合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

而不適用於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係,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這裏的債務,首先應為主給付義務。在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係時,也應認為它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係,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互負的債務應具有對價關係。該對價關係不強調客觀上等值,只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認為等值即可。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於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價關係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的履行不適當時,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原告已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於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所謂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是指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可分為發生上的牽連性、存續上的牽連性和功能上的牽連性。

所謂發生上的牽連性,是指一方的給付與對方的對待給付在發生上互相牽連.即一方的給付義務不發生時,對方的對待給付義務也不發生。所謂存續上的牽連性,是指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債務人免除給付義務,債權人亦免除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功能上的牽連性,又稱履行上的牽連性,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負給付與對方當事人所負對待給付互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義務,對方原則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同時履行抗辯權正是這種功能上的牽連性的反映。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必備條件

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沒有約定,法律也沒有規定哪一方當事人先履行合同債務。當合同雙方有義務在同一時間履行其義務時,雙方的履行構成對流條件。

第一,為雙方當事人規定了同一履行時間。

第二,只為一方當事人規定了履行時間,而對另一方未作規定。

第三,沒有為任何一方當事人規定履行時間。

第四,規定雙方應在段期間內履行。如果合同中對履行期間作了上述規定,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其義務以前,可以拒絕履行己方的義務。

都強調雙方當事人有同時履行(對流)的義務,一方的履行(或提出履行)為對方履行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沒有履行次序。從理論上來看,雙方都有可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嚴格意義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能解決對違約的抗辯問題。在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的情況下,行使履行抗辯權不能説成是對違約的救濟。同時履行是互為條件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都以對方的履行或提出履行為條件,同時履行抗辯權是雙方都可享有的權利。

以上便是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還是比較清晰的,在合同有明確的先後履行義務的條款,要求先履行義務的合同一方,必須按要求先履行了,是為先決條件,否則後履行的一方是可以不先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