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複核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死刑是我國法律對犯罪人員最嚴重的一種刑罰,它只適用於一些犯罪行為極為惡劣的犯罪分子。同時,我國司法機關在判處死刑時也秉持着十分謹慎的態度。在判處死刑之後,需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那死刑複核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死刑複核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死刑複核程序的內容有哪些?
鑑於死刑複核程序的終極性,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死刑複核案件做出了嚴格的規定,應當對原審裁判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訴訟程序進行全面審查。複核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死刑、死緩)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決定並製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核准正確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適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
(一)審查、核實原審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事實。這一工作是核心的內容,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正在懷孕的婦女;
2、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3、犯罪情節、後果以及危害程度;
4、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5、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6、其它應當審查的情況。
(二)製作複核審理報告。該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案件的由來和審理過程;
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情況;
3、案件的偵破情況;
4、原審判決要點和控辯雙方意見;
5、對事實和證據複核後的分析與認定;
6、合議庭評議一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意見;
從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對犯罪人員作出的死刑判決,其他法院作出的死刑判決要上報給最高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後,才可以確定對犯罪人員的死刑處罰。它還規定了在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過程中,應對犯罪人員進行訊問,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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