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可能,在特定條件下,遺失物成為無主物?
我們有時候會在路上撿到東西,有時候會在家裏挖到東西,由於對法律知識的認識不全面,我們對這些東西的法律範疇也不是十分的清晰。其實,前者,在法律上屬於遺失物,後者在法律上可以成為無主物。那麼,有沒有可能在特定條件下,遺失物成為無主物呢?
一、如何區分遺失物和無主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丟失的動產。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為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丟失的動產。不過,除所有人以外,因佔有人不慎丟失的合法佔有的物,也為遺失物。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二、動產是否為遺失物,應具備哪些條件?
1、須佔有人喪失佔有;
2、佔有喪失非出於佔有人自身意思,佔有人如果故意放棄佔有,則為所有權的拋棄行為,將作無主物處理。佔有輔助人或直接佔有人未經主人同意,私自拋棄動產,應認定為非出己意喪失佔有,仍構成遺失物;
3、須現無人佔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佔有,則不能構成遺失物,如盜竊物品不能構成遺失物;
4、丟失的須為動產且非無主。
三、無主物的範圍包括哪些?
民法上區分有主物和無主物的目的,在於無主物適用先佔原則,有主物則不適用。無主物的本質屬性是:對無主物的任何支配,均不得侵犯任何人權利,因此先佔者可取得所有權。這意味着無主物上不僅無所有權,而且無任何權利。
根據物在一定時期是否有歸屬,可將無分為有主物和無主物。有歸屬的物為有主物,無歸屬的物為無主物。由於我國為生產資料公有制國家,國家基於自然權屬制度幾乎擁有我國領域內所有資源所有權。加之採取了公有主義立法例將所有人不明的物收歸國有,實際上是以國家強制力擴張對物的所有權。因此無主物的範圍仍按有無歸屬的標準來確定,無主物的範圍勢必會嚴重縮減。無主物的範圍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適當的擴大。筆者認為無主物的範圍應有以下幾類:
1、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在一定時期無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棄其所有權的物,如拋棄物,無人繼承的物,來自外太空的墜落物隕石等。
2、不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別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隱藏物,無人認領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類物雖然有主,但由於時間久遠或其他原因根本無法確定物的所有人,從而使物的權利在一定時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如果這一時期過長,不利於物的流通轉讓和效用的充分發揮。因而恢復此類物所有權無主的最初狀態,確定其的無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3、無關國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較小的個體礦石、玉石(請與礦藏嚴格區分)。
四、遺失物不可能成為無主物
所以,遺失物跟無主物之間是完全不同法律概念上的兩個範疇,他們之間沒有相互交叉的部分,遺失物不可能成為無主物。
以上就是關於有沒有可能在特定條件下,遺失物成為無主物這個問題的解答內容。根據上文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遺失物和無主物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範疇,不僅範圍不同,定義不同連拾到的處理方式也不同,所以不可以混為一談。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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