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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行使的原因是什麼?

民法中規定了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及先訴抗辯權等。對於合同當事人來説,抗辯權是比較重要的一項權利,沒有特殊情況下最好不要放棄,否則一旦發生債務糾紛,維權比較困難。那麼,不安抗辯權行使的原因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學習瞭解下相關知識。

不安抗辯權行使的原因是什麼?

一、不安抗辯權行使的原因是什麼?

不安抗辨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二、如何執行不安抗辯權?

為了兼顧後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於其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應及時通知後給付義務人,該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先給付義務人並負有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

先給付義務人及時通知後給付義務人,可使後給付義務人儘量減少損害,及時地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以消除不安抗辯權,使先給付義務人履行其義務。

規定先給付義務人負上述舉證義務,可防止其濫用不安抗辯權,藉口後給付義務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而隨意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如果先給付義務人沒有確切證據而中止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不安抗辯權存在於雙務合同中,先履行合同的一方發現對方難以履行合同,或者在違約後不提供擔保時,可以中止履行,這也是不安抗辯權行使的原因。抗辯權行使後,合同會暫停中止一段時間,如果後期債務人承諾履行合同或者提供了擔保,合同還可以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