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步驟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人們之間有時候會簽署這樣的合同,在這裏規定了雙方互負債務。而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總會有一方率先執行合同的。當對方違約的時候,先履行的一方享有不安抗辯權。那麼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步驟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吧。
一、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步驟是什麼?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二、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效力是什麼?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綜上所述,不安抗辯權是對先行履行合同一方的保護,其可以通過行使該項權利中止合同,防止合同欺詐的發生。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步驟包括合同雙方互相負有債務、後履行一方存在違約的風險、先履行一方有充分證據表明對方無力承擔債務等。行使不安抗辯權後,合同中止,當對方提供擔保或者履行債務的時候,合同還可以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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