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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中,患者需要提供證據嗎

醫療糾紛適用一般過錯責任,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患者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例如患者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病歷資料、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相關費用單據、鑑定意見書等。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包括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醫療糾紛中,患者需要提供證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