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轉讓的特殊規定
在企業破產的時候,涉及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清算的問題,對於破產企業的債權問題,可能遇到相關企業選擇進行破產債權的轉讓。對於破產法和相關公司法的規定,破產企業債權的轉讓需要符合特殊的規定,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破產企業債權轉讓的特殊性
按照我國目前《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嚴重資不抵債後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企業的債權人也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產清算的償債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便可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民事活動。
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企業的所有合同債權(包括在破產清算期間形成的債權)便被列入破產企業財產的範圍。破產企業的合同債權具有哪些特殊性呢?我們不妨通過有關的具體法律規定內容對破產企業債權的一些特殊性作出分析。
1、按照我國《破產法》之規定,即“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即一般情況下,破產企業債權的受償主體只能是清算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破產規定》”)第十九條內容之規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以債務人為原告的其他民事糾紛案件尚在一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產企業的涉訴債權是能夠改變案件司法管轄權的一個重要理由
3、按照《破產規定》第七十條內容之規定,即“債務人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屬於破產財產,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產企業的債權不受原合同所約定債權的履行期間限制。
4、按照《破產規定》第七十三條內容之規定,即“清算組應當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於限定的時間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七日內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後既不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又沒有正當理由不在規定的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即破產企業的債權必須經過同債務人直接確認或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後才可進入破產財產或執行程序。
以上的內容都是小編為您找出的關於破產債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額情形下,才能進行破產債權的轉讓,否則轉讓的債權不成立或者可能引起相關的債權轉讓糾紛。更多的關於企業破產的相關內容你需要了解的,歡迎諮詢本站網站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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