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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於合同當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它的簽訂遵循以下流程:

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的規定有哪些?

一、簽訂協議

債權人與受讓人協商一致後,應當形成債權轉讓協議。

二、通知債務人

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不發生效力。

三、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准、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四、債務轉讓與債務轉移有區分嗎?

債權也是公民民事權利的一項重要內容。法律意義上所講的債和債權,含義廣泛,不能簡單地把它理解為欠錢。債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由此可以簡單地表述為請求特定人實施特定行為的民事權利。

債權轉讓即是把上述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一種行為債權轉讓即債權讓與,是債權人與第三人協議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雙方法律行為。這裏的債權人為轉讓人,第三人為受讓人。債權移轉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發生法律效力,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趁給新的債權人,如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新的債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債務人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

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總之,債權轉讓就是債權人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別人,債務移轉就是債務人將自己的債務轉移給別人。

綜上所述,債務轉移是債務人、債權人、第三人協商後均同意,才簽訂合同來轉移的法律行為。債權轉讓就是把自己享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不需要債務人的同意通知即可。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參考法條實施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程序,從而維護自己的權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尾律師。

標籤:轉讓 債權 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