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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法人登記需要哪些條件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另列):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並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四)有必要的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8人;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其中生產性公司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50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0萬元,諮詢服務性公司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10萬元,其他企業法人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萬元,國家對企業註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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