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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之前的債權轉讓

破產之前的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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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之前有很多債權人怎麼辦

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特別是在合同中既有債權又有債務的情況下,單純轉讓債權很可能造成債務人利益的損害,所以我國《合同法》在規定在債權轉讓中賦予債務人抗辯權和抵銷權。
《合同法》第82條規定: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