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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股權能否轉讓都有哪些規定

企業的破產預示着企業即將走到結束的盡頭,而企業在破產期間的一些活動國家的法律還支持麼。這點在大多數人的腦海裏都沒有什麼印象。下面小編就企業破產股權能否轉讓都有哪些規定這一企業在破產期間從事的活動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破產股權能否轉讓都有哪些規定

一、破產重整期間轉讓股權是否可以呢

重整期間,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由重整人全面負責,出資人對債務人的事務已喪失決定權,因此,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另外,在重整期間,如果允許出資人轉讓股權,將會導致債務人股票價格大幅下跌,是本來處於困境的債務人財務更加困難,從而直接影響重整程序的進行。此外,如果允許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股權,那麼他們會通過各種手段來逃避本應承擔的責任。

因此,《企業破產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這一規定,有利於維護債務人股票價格的穩定,同時也有利於債務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因為對債務人具有利害關係而繼續竭盡全力為債務人服務。

但應該注意的是,法律並沒有對所有的持股人轉讓股票進行限制。也就是説,持股人在不具備上述身份的情況下,可以對其持有的股票進行轉讓。

二、破產重整的法律程序詳細內容

1、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2、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3、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4、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5、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 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破產清算股權轉讓可以嗎?

從理論上講以及目前法律規定,破產後,公司不能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妨害股東轉讓股權,但從實際情況看,已經破產的公司,多數是最終註銷的,重整的可能性不大,股權已經沒有價值,股權轉讓沒有意義,除非有特定的目的。

一、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二、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三、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五、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六、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這方面事務國家的相關法律和相關機關都是不允許的。特殊申請得到批准的除外,因為這類企業即將退出市場,沒有繼續從事市場經營的資格了,其股權和相關的權益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價值了,國家為防範高管脱逃責任所以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