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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後債權轉讓

破產後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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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後應當申請債權

對於擔保人破產的情況,目前最大的問題是債權人是否可向法院申報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5條第1款第(10)項規定:“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屬於破產債權”規定,債權人只能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保證責任來申報債權。一種認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院不能受理;另一種觀點是如果法院不予受理,這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即使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來確定擔保責任,債權人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因為如果主債務已到期,法院應當按照《破產法》相關規定對該債權進行審查,擔保債權一經確認,就成為確定的債權,可參加分配。如主債務尚未到履行期的,因擔保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不確定,此時應先確認為臨時破產債權,待主債務到期後再確定為正式的破產債權。如果主債務在破產財產分配時仍未到期的,法院應對債權人可能在破產分配中受償的數額進行預留,此種做法更合理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企業在無法繼續生產或者經營時,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提出破產申請,在破產時,還需要對企業的資產進行清算,並按照規律規定的償還順序來對銀行債務進行清償,另外還涉及到員工安置等情況,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