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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他人抵押合同訴訟主體

抵押合同是我國擔保方式當中非常常見的一種擔保方式,通過將財產抵押,可以防止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抵押的財產,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可以得到合理的實現。抵押合同是保障抵押權實現的另一種重要憑證,如果產生糾紛,就可以以此提起訴訟。那麼,如何確認他人抵押合同訴訟主體?

如何確認他人抵押合同訴訟主體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申辦抵押合同時,公證處對審查抵押人主體資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較嚴。根據規定,抵押物是公民個人財產的,如設定抵押的財產有共有人時,應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並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外商投資企業、個人合夥成立的私營企業等設有董事會的企業,按公司章程規定,擔保須有董事會決議的,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國有控股公司、國有企業以其生產、經營關鍵的國有財產設定抵押的,應事先得到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批准,申辦公證時,還須提交批准文件。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以下財產允許抵押: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築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1、實際出借人、實際借款人、受託行之間建立委託貸款合同關係,因實際出借人知道涉案貸款系實際出借人委託受託行發生的事實,故實際出借人可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自己名義直接向實際借款人主張權利。

2、因抵押法律關係為涉案委託貸款資金設定,在委託貸款法律關係中,受託人僅為居間代理,其代理行為產生的後果應當歸屬於委託人也就是實際出借人,同時受託人明確表示實際出借人享有涉案抵押財產的抵押權,因此實際出借人有權以自己名義向抵押人就抵押財產主張優先受償權。

根據以上的內容來説,確認他人抵押合同訴訟主體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實際出借人是知道委託關係的,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來向債務人直接主張權利,委託貸款案件中,作為居間代理的受託人,那麼代理行為實際歸屬於出借人,也就是説,債權人是可以以自己名義向抵押人主張受償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