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訴訟主體效力如何?
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訴訟主體效力如何?
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效力有以下兩種:
第一,如果是涉及人身方面的合同,比如勞務,技術入夥等合同,因為合同當事人死亡,該合同無法舉行那麼合同終止;
第二,普通的合同如果當事人死亡,可以由死者的繼承人表明是否需要繼續履行該合同內容,爭取其繼承人的意見後確定合同的效力。
我國法律對於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顯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不屬於前述情形任何之一。但這並不是説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合同權利義務就應該自然終止。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應當區別對待。
比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若當事人不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終止或者不將一方當事人死亡約定為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權利義務還應繼續存在。
擴展資料:
需要合同當事人本人親自履行的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僱傭合同、勞動合同、需要承攬人本人親自履行的承攬合同等,受僱人、勞動者、承攬人一方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因為這類合同的簽訂,一般都是一方當事人基於對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具有的經驗、能力,甚至是個人品格方面的勝任才與之簽訂相應的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當事人死亡,合同權利義務仍不終止,則有違另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這顯然與我國《民法典》規定的自願原則有衝突。另外,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屬於根據合同性質不可轉讓的合同。
合同是雙方行為,所以至少要有兩個人才能成立一個合同,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內容有關,如果合同違反法律的規定,那麼合同就無效,合同還可能涉及到效力待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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