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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房屋抵押給個人的辦法

將房屋抵押給個人的辦法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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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給個人登記流程

房屋抵押給個人登記流程之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並給回執,回執註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1)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駁回轉移登記申請:

  A、權屬來源的性質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劃撥土地、減免地價土地)而未取得有關部門同意的;

  B、根據城市規劃,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C、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D、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E、權屬有爭議的;

  F、法律、法規或市、區政府規定禁止轉讓的。

  駁回登記申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