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個人抵押給個人合法嗎?
一、房產個人抵押給個人合法嗎?
房產可以做抵押。但是要有一個抵押合同,或者在借款合同中有抵押條款;然後還要到房產局進行抵押登記。拿彼此有效的身份證是必須的,提供抵押方還要拿房產本,如果這裏有不完善的地方,到房產局他還會告訴,應當補充的資料。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在房產抵押出去的時候,只要能夠符合法律規定、雙方又簽訂相關協議就是合法,不然的話則是不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怎麼註銷房產抵押權
抵押當事人確應包括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尤其在設立抵押權之時,抵押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本身即是對自身權益的約束,理應由抵押人本人作出明確意思表示;然而在辦理抵押權註銷登記時所處分的僅是抵押權人的單方權益,不僅不會對抵押人的權益造成實質減損,反而解除了抵押人權屬上的法律束縛。即抵押權的註銷應是權利人對自身權益的單方處分,只需抵押權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實現的法律行為。如同債權人明確放棄其債權的行為。
《民法典》第406條第2款之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本條已明確了受讓人有代為清償債務的權利,且如若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的,抵押權即時消滅。而抵押權人辦理相應的抵押權註銷登記僅為對抵押權已經消滅這一法律事實的公示。這一法律事實完全可由抵押權人的單方行為予以確認。
個人的房產的抵押需要一定的手續才可以進行抵押,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受讓人有代為清償債務的權利,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的,抵押權即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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