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籤合同的法律責任需要承擔嗎
冒名頂替他人簽字的行為是違法的,造成後果要承擔。冒名簽訂合同是無效合同。冒名頂替行為是一種欺詐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實踐中,各民事主體在訂立合同時,往往多方考察訂立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資信情況、合同履行能力等情況。自然人在與大型公司開展業務時,為增加自身的信譽和合同履行能力,會出現借用、掛靠大型企事業單位的情形,有時甚至會出現自然人冒用公司名義訂立合同的情形。對於自然人冒用公司名義訂立合同的效力認定,因情況而異。一般而言,自然人冒用公司名義訂立合同並實際履行合同的,該合同對自然人有約束力,對被冒充的公司是否有約束力尚需進一步分析。
勞動者冒名頂替別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了誠實信用原則,此合同是無效的。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當勞務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時候,已經履行勞務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該勞動者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除了冒名頂替外,簽訂合同時如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他人造成重大人身傷害進行免責的、以掩蓋手段掩蓋合同真實性的也應該按照合同無效的形式進行處理,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合同權益,但是需要按照正常的合同方式進行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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